|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 | |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延後至65歲
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修正案,已經於97年4月25日於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97年5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507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凡是勞基法適用行業均屬強制性適用。本次修法係基於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76歲,為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有經驗及健康情形良好的勞工將可繼續工作至65歲。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包括勞動基準法之舊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新制。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依其發動權的差異,可分成第53條「自請退休」與第54條「強制退休」兩類;前者由勞工主動提出,後者則是專屬雇主的發動權。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制度,係為兼顧事業單位人員新陳代謝,及勞工工作權而設置。修正前之規定,勞工於年滿60歲後,如雇主未發動「強制退休」,本即可繼續工作,並無「勞工達得強制退休年齡下限,即須退休勞動市場」之意。本次修法後,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尚不得強制其退休。但是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事業單位如有特殊需求,雇主得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至於有關自請退休規定,仍原持現行規定,勞工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內,符合「工作15年且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的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仍可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的申請。本次修法僅調整強制退休年齡,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給與標準維持不變,仍依該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至於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新制年資,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開立於勞工保險局之個人專戶,勞工退休時雇主無須再另行給付退休金。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如年滿60歲,均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專戶內的退休金,權益不受本次修法的影響。
【資料提供:桃園縣總工會 TEL:335-9909】
| | 2008-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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