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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參加國保嗎?

勞工要去參加『國保』嗎?

國民年金將於97101日起開辦,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國保開辦之後,除非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年資未滿15年者,才有資格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享有65歲以後按月領國民年金的權利。換句話說,如果你是在97101日『以後』,才去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而且領取勞保給付的年資超過15年者,依法就『不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這樣的法令限制,造成許多中高齡勞工的心裡有些恐慌。尤其政府又在電視廣告強力宣傳,勞保老年給付也將改成年金給付,卻沒說明勞保年金給付每月能領多少錢?年金給付的條件為何?

許多年齡較大或勞保年資較高的勞工朋友會問,我把勞保老年給付一次先領完後,再去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到底是否划算?由於勞保年金修法還沒有正式修法通過,僅能就行政院通過之草案版本內容分析,若繼續留在勞保體系裡,不去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其日後所得利益與現在先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去參加國民年金相較之下,是否對自己有利?而且,現在勞保的老年給付條件,是以年資符合或是年齡到達為要件,使得許多勞工朋友年齡約在50歲前後,即已符合老年給付的條件。勞工若一次領勞保老年給付,以目前最高投保工資43,900元,保險年資30年計算,也只能領取45個月的老年給付,最高金額僅1975,500元而已,何況有許多基層勞工實際工資達不到43,900元或是投保工資被以多報少,勞保老年給付根本就很難達到領足額的197萬元。而且投保年資超過30年者,勞保如果還是選擇一次領取,超過30年以上的年資,就可能成為『無效年資』。勞工如果到期不領,選擇等待勞保年金,則要等到60歲或65歲才有權利領勞保年金,這段未滿60歲的等待期間,如果還能夠維持工作而繼續加保繳費,通常尚可認同接受。但是若是受到逼退、優離、關廠、失業無法繼續加保或二度重新就業者的投保工資偏低,『有錢不領』的等待,就會讓人感到不確定的焦慮,勞工選擇提前把勞保老年給付一次具領的機率就會大大的增加,也比較難以接受必需要等到60歲以後才按月分期領取年金的想法。

對大部份50歲以上的勞工朋友而言,應該都曾經試圖盤算著自己的勞保『老本』預計可以有多少錢?且對於勞保『老本』的確定給付制度,充滿到期領取的高度期待。雖然可以領到的錢,也許不多。但是具有『落袋為安』的高度確定的安心滿足感。這就是許多產職業勞工朋友,願意堅持不讓勞保中斷,願意繼續繳納勞保費,唯一的動機為的就是最後這筆『老年給付』期望。

然而,政府於101日開辦之國民年金保險,限制參加『國保』的日期資格,對目前中高齡或是勞保年資長的勞工而言,總是難免覺得有『顧此失彼』的兩難抉擇,既 希望保有勞保的最高基數請求權,又希望能夠領完勞保老年給付後,可以轉去參加國民年金,繼續擁有國保在65歲以後每月至少3000元以上的年金給付保障。

另外,更令人難過的是,內政部提出的國民年金法的施行細則草案內容,第9居然明列將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視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而不得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此舉等於是完全阻斷與排除中高齡已領老年給付之二度重新就業勞工可參加國民年金制度之權利。

由於勞保職災保險仍然是屬於勞保法規上強制保險,也是促進勞動參與率及對中高齡已領老年給付二度重新就業之勞工的重要就業安全保障,內政部如果不刪除該細則第9條,該等勞工為了取得國保之加保資格,將從此不願意繼續加入勞保的職業災害保險,原本企業雇主應負擔職災保費與企業職場安全責任,日後亦將直接轉嫁給政府負擔。同時也會造成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法令規定,雇主原依法應按月依照勞工每月薪資提撥6%的退休金至勞保局的勞工個人帳戶,卻因為勞工要構成符合加入國保之資格而不加入『職保』,則勞保局對未加入職業災害保險的受僱勞工,即已行同失聯而無法據以徵收6%勞退準備金之提繳,對再次就業之中高齡勞工原有法令應有權益,更如雪上加霜的再一次被政府的政策犧牲剝奪掉。也等於是變相的鼓勵雇主,免除『職災保費及勞退提繳責任』,順理成章的將彼等勞工,提前『退勞保』趕去『加國保』。

若細觀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二款中,原已載明『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未授權主管機關內政部得於施行細則中,自行片面另訂排除條款,更何況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範圍,『僅有因在工作場所意外事故或在職業上發生具有明顯因果關係之傷病』,才具有限定金額的給付,也根本不具有老年給付的功能,內政部若以此為由,硬是要於施行細則中明列排除其參加國保之資格,顯然就與國保之立法精神與意旨相違。總工會雖然立即行文建議應於審議該細則時,應將『第九條: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視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予以否決刪除,以使二度就業,僅參勞保職災保險之勞工,仍得有加入國民年金保險之權利。政府能否接納此一建議案,尚待觀察證實。

同時,因為勞保年金之勞保條例修法草案,去(96)12月上屆立法委員任滿前,未審議通過而退回行政院。勞委會更火速的重新依據當時在立法院政黨協商的相關共識做部份幅度的修正,並立即送交行政院於97213日審議通過後,在215日提交至立法院,目前還在立法院待審。

勞委會急迫的希望,勞保年金能夠及時配合國民年金同步配合上路,以免中高齡或是勞保年資長的勞工,因為不了解勞保與國保的內容優缺點及差異,陸續採取『退勞保、加國保』的情況擴大,讓勞保原本已不足之準備金面臨大失血。照道理說,國民年金法自去(96)8月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主管機關內政部及承辦機關勞保局,自應趕快辦理各地區說明會,讓民眾更進一步了解『國保』的內容才對。可是已經眼看著距離101日僅有6個月時間,大部份的人可能還搞不清楚國保的相關參加資格限制或給付條件內容。

而且,因為『國保』不設投保單位,是由內政部委託給勞保局負責承辦,只能就近詢問勞保局,由於每個人要問的問題,可能都會因為自己勞保投保薪資、年資與年齡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考量,一般人很難具體的回答『退勞保、加國保』到底好?還是不好?問勞保局給予的答案,因為勞保投保工資比較高,通常會比較建議你繼續留在勞保體制裡。但是,由於自己對於未來能否保有工作而繼續加保?充滿不確定的疑問?萬一失去工作,面臨中高齡再就業困難,勞保年資因停保而中斷,即使覓得新工作,薪資所得也可能大不如前,投保薪資也可能大幅降低而影響老年給付的平均投保薪資之計算基礎,變成即使投保年資增加,可領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金的金額反而減少的情況出現。

更何況,行政院最近通過之新版本勞保年金(草案),其所得替代率與國民年金一樣是1.3%,平均投保工資則是採認最高15年的平均,由於採認平均的年限太長,平均之後的結果,平均投保工資也容易因此被拉低很多,尤其早期許多企業為了節省勞保費負擔,往往將勞工的投保工資用底薪加保或以多報少,勞保局限囿於人力有限也甚少嚴格稽查,勞工也許認為離退休年齡很遠,對日後老年給付權益影響不大,而不以為意或求保住飯碗而不敢對外申訴。如今修法要從最後3年平均,改為最高的15年,對於未來固然可以因為勞工的加保權益之重視而逐漸遏止投保單位之投機行為,但是對於超過50歲的勞工朋友而言,過去被低報投保工資的年資,已經難以追討補救,驟然採以15年的的平均,恐怕還是有難以接受的夢魘。

桃園縣總工會為了追求勞工能夠享有較好的給付條件,經過理監事及大會會議通過,以爭取勞保年金的所得替代率每年以2%為標準,並以勞保薪資最高的5年為平均工資計算基礎,希望讓勞工投保30年者,如其平均投保工資為3萬元時,年金每月可以領得1萬8仟元(30000元× 2%× 30年=18000元)。這樣的給付條件,是比較符合勞工朋友的老年生活需要的期待。尤其參加職業工會的勞工朋友,他們因為沒有勞基法或勞退 條例上的企業給予退休金,只能仰賴自己平日繳勞保費所預留的勞保老年給付,做為老年生活的重要老本。嚴格來說,每月領18000元也只能維持退休退保後的基本生活開支而已。總工會這樣的訴求與要求,仍被行政院勞委會視為做不到的高標準,無法納入修法內容,為了繼續努力追求這個目標,我們配合發起勞保年金公投提案人連署,希望勞工朋友共同來關心自己的老年生活需要,支持連署這個訴求主張,並透過拜訪立法委員遊說支持,希望讓此次的勞保修法能夠貼近勞工需求心安。

20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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