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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進口貨物併裝提單放行之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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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6-05 編號:CZ2012-011 |
一、 依據「臺灣桃園國際機場101年4月份倉棧業務座談會」會議決議,進口併裝提單自本年6月1日起不再加蓋航空公司章戳。
二、 為維護貴我雙方權益,自即日起,本公司針對併裝提單審核標準如下:
1. 持已加蓋併裝公司章戳之併裝提單,即可辦理繳費放行事宜。
2. 若未及加蓋併裝公司章戳者,應持已用印之切結書,併同併裝提單繳費後始得放行。
三、 上述併裝提單如為副本時,須再加蓋「暫作正本」字樣章戳。
四、 空白切結書請至本公司行政大樓1樓客戶服務組或關務法務室索取。
五、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03)398-7877企業發展部客戶服務組。
| 2012-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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